中新網烏魯木齊12月5日電(王小軍 林菲)12月5日,記者從新疆人大常委會獲悉,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規範宗教事務管理,《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。
  該條例共8章66條,對宗教團體、宗教活動場所、宗教教職人員、宗教活動、宗教財產進行了相關規定,並明確了法律責任。
  其中,針對“三股勢力”利用互聯網、移動通訊等各種現代傳媒和媒介進行滲透破壞的實際作了說明,《條例》規定,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數字出版、互聯網、移動電話、移動存儲介質等收聽、收看、存儲、持有,製作、複製和傳播:破壞國家統一、社會穩定、經濟發展、科技進步的;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、破壞民族團結的;宣揚民族分裂主義、宗教極端主義和暴力恐怖主義的;影響宗教和諧,引起不同宗教之間或者宗教內部紛爭的;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優秀文化傳統的;違反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,收聽、收看、傳播境內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。違反規定的,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相關設備,取締相關網站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。
 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,《條例》規定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自覺抵制宗教極端和非法宗教活動,禁止利用宗教進行分裂國家、傳播宗教極端思想、煽動民族仇恨、破壞民族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、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;禁止利用宗教妨礙國家行政、司法、教育、文化、婚姻、計劃生育、繼承等制度;禁止利用宗教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。
  《條例》規定,對規範宗教出版物審批程序也作了說明。禁止利用宗教活動場所傳播、煽動、鼓吹民族分裂、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思想,禁止播放非法講經的音頻、視頻。違反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相關設備;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(完)
(原標題:《新疆宗教事務條例》明年起施行 規範宗教事務管理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xd91xdwpi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